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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3-03-13 15:30 来源:宿州市投资促进中心 编辑:站点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砀山县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水平,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工业项目

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鼓励5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进驻标准厂房。落户在经济开发区的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或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落户在高铁新区、薛楼板材加工园及镇,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投资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其用地市场评估标准执行。为支持企业发展,工业用地可试行由一次性出让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000万-1亿元(含1亿元)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每亩按3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2亿元(含2亿元)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每亩按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2亿元以上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用部分。获得以上扶持资金的项目,待固定资产投资结束,企业正式投产并完成一个经营年度税收,经审计确认后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入驻标准厂房项目扶持政策由属地镇(园区)自行制定执行。

(二)生产经营扶持

1.对于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约,根据企业纳税贡献情况对企业进行差别化扶持,扶持期限为实际投产之日起5年内。

1)年纳税额达到5-10万元/亩(含10万元)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2)年纳税额达到10-15万元/亩(含15万元)的,前三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3)年纳税额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租赁园区自建、共建及社会厂房的工业项目,鼓励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约,根据企业纳税贡献情况对企业进行差别化扶持,扶持期限为实际投产之日起5年内。

年纳税额达200-300元/平方米(含200元),前三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7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年纳税额达300-400元/平方米(含300元),前三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年纳税额超过400元/平方米(含400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施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经审计确认后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三)工业项目规费扶持

实行“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凡是单独供地新落户的工业投资项目,建设期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市级部门核定的收费由本级主管部门向上争取最低档收取,属于县级成部分的,按县级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四)金融扶持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建工业项目,优先推荐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另外,对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引领带动能力强投资规模、市场发展潜力大的优质项目政府成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新落户企业予以支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同时,县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商务等职能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最大限度向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倾斜投放政策扶持项目资金充分保障企业的政策红利。  

二、外商投资项目

1.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美元以上的(含50万美元),或现有外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企业注册资本金增加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实缴到位的,按照新增注册资本金数给予企业0.05元人民币/美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企业从建成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企业发展扶持,第六年至第八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发展扶持。

3.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其用地市场评估标准执行。为支持企业发展,工业用地可试行由一次性出让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

三、企业高管人员优待政策

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从企业取得合法收入依法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100%比例奖励给个人。同时,积极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利用政府公租房等政策,优先安置高端人才入住,依规安排高管人员子女选择优质学校就近就学。

四、“一事一议”政策

1.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对县域产业拉动较强的工业项目高科技研发生产项目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高附加值、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大型综合物流产业园项目大型文化旅游项目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奖励扶持。

2.鼓励企业在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和薛楼板材加工园投资建设“区中园”“创业园”“孵化园”等产业载体平台,扶持企业投资工业地产和高端标准化厂房项目,具体奖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附则

1.现代物流项目与工业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所有申请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我县范围内注册经营且能够依法纳税的企业。

3.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涉及限制和禁止类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企业和项目,不享受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犯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件、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不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4.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各项奖励扶持原则上由县财政负责兑现。对申请奖励扶持的项目应加强审计和评估,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及时兑现政策。

5.返乡创业、本地企业新建项目投资奖励扶持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6.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有企业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7.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砀山县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试行)》(砀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砀山县医疗器械产业专项扶持政策(试行)

 

为培育工业项目投资新动能创新投资方式,推动产业集聚,抢抓我县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根据《宿州市2020年招商引资行动计划》(宿招组办20202号)要求,特制定以下专项扶持政策。

一、自建或共建产业园扶持政策

(一)投资要求

鼓励大中型企业自建或与政府共建医疗器械产业园。为尽可能使同行业项目集中入园、产业链上下游项目配套进园,龙头企业起到引领带动作用,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专业化管理,集投资、运营和服务等为一体。鼓励项目投资单位根据招商企业需要进行厂房定制,提高产业适应性。

1.产业园项目占地面积最低不少于200亩或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出让金部分)。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1.医疗器械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3-5亿元(含5亿元),按土地成交价县级留成部分的80%进行奖励扶持

2.医疗器械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亿元以上,按土地成交价县级留成部分的100%进行奖励扶持

二、单独供地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0.3-0.5亿元(含0.5亿元)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每亩按2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0.5-1亿元(含1亿元)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每亩按3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二)生产经营扶持

1.单独供地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分别给予50%资金扶持。

2.单独供地项目年亩均税收贡献应达到10万元以上,低于此标准按《砀山县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试行)》进行扶持

三、非单独供地项目扶持政策

(一)对租赁砀山县医疗器械产业园(包括自建或共建产业园)区内标准厂房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给予2年租金扶持,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3年租金扶持。

(二)非单独供地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分别给予50%资金扶持。

(三)产业园入驻企业年税收贡献应不低于400元/平方米,低于此标准按《砀山县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试行)》进行扶持

四、自建厂房扶持政策

凡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带项目、自建工业标准框架结构厂房(指生产性用房)的企业经有关单位核实后按实际投资规模及厂房建筑面积由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补助。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

单独供地新建的医疗产业园项目建设期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市级部门核定的收费由本级主管部门向上争取最低档收取,属于县级成部分的,按县级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六、鼓励医疗器械产品研发,根据不同的医疗器械品种给予奖励

(一)对通过检验并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的创新性医疗器械项目,二类医疗器械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三类给予最高10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对单品种研发经费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万,且该奖励在企业投产后给予兑现。

(二)对通过自主研发或技术转让取得二类创新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三类创新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在砀山落地生产结算的企业,分别给予注册证持有企业每个品种50万元和100万元的扶持奖励,单个品种不重复奖励。

(三)对在我县投资生产具有世界领先技术的医疗器械企业给予奖励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1500万元。

七、对在我县建设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八、本政策与县内其他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仅为新引进此类项目投资参考政策,均为框架性设计,不是具体合同条款,供洽谈合同时掌握。

九、在具体洽谈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质量,“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扶持政策;如给予扶持政策,以上所列条款可单独或组合实施,具体企业扶持政策需待双方洽谈后,协商确定。

十、政策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