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际合作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际合作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2024年12月23日
抄送:各开发区。
安徽省国际合作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商资函〔2021〕5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国际合作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打造外资企业集聚地和国际合作新载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合作产业园”,是指开发区结合自身产业创新升级和国际合作需求,以特定国别为合作对象,以合作对象国的优势产业为发展重点,规划建设的专业化、特色化、高端化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以“区中园”为主要形式,申报主体是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鼓励开放水平高、产业结构优、科技创新强、生态环境好的开发区创建国际合作产业园。其中,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可申请整体建设。
第四条 国际合作产业园名称格式统一规范为“安徽+中+合作国家/地区简称+(市县区)+国际合作+主导产业+产业园”。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国际合作产业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商务局负责本地国际合作产业园的申报推荐,配合省商务厅做好日常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发展状况良好。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上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来自合作国别(地区)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比不低于30%,园区亩均效益连续3年保持增长,近三年未发生环境、质量、安全重大过失及事故。
(二)管理体系健全。所在的市、县(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建立较为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制定国际合作产业园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排相关工作经费,出台相关的外资招引政策。
(三)合作基础较好。园区内来自特定合作国家的投资企业或已达成初步协议的拟投资企业达到4家以上,未来2-3年内园区内来自境外的投资企业或达成协议的投资企业达到8家以上。与合作国家的官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核心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合作内容较为务实。
(四)发展规划清晰。编制了国际合作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包括明确的“四至范围”、外资招引和人才引进的发展目标及工作措施。该规划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所属开发区的规划环评已通过规划审批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审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国际合作产业园申报文件。
(二)国际合作产业园创建方案
1.开发区基本情况,包括园区发展优势和特色、利用外资和进出口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支持材料。
2.拟创建国际合作产业园的基本情况、申报的规范名称、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产业基础及发展定位、合作国别、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支持材料。
3.园区外资项目企业(包括已落户项目、在谈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支持材料。
4.园区与有关机构(官方、半官方或者商协会、国际中介机构、核心企业)的合作协议和备忘录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支持材料。
5.国际合作产业园组织管理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支持材料。
6.园区亩均效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支持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开发区管委会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对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省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实地查验。
(四)评审通过的国际合作产业园,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发文批复,纳入国际合作产业园创建培育名单。
(五)纳入创建培育名单的国际合作产业园要按照发展规划要求,加快园区建设进度,积极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加大外商投资和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每季度向省商务厅和省辖市商务局报送园区建设和外资招引情况。
(六)待创建培育成熟后,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创建培育的国际合作产业园进行验收,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国际合作产业园,正式认定为省级国际合作产业园。
第三章 管理、评估和支持
第九条 创建培育、正式认定的国际合作产业园,定期应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国际合作产业园外资外贸、项目招引、招商引资重大活动、重要团组等情况等,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合作发展成效差、工作推进缓慢、建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国际合作产业园,由省商务厅约谈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退出国际合作产业园序列。
第十条 对创建培育、正式认定的国际合作产业园引进外资项目、举办跨国公司对接活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支持国际合作产业园举办各类招商推介活动,支持国际合作产业园所在的开发区申报各类省级和国家级试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